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行为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
摘要: 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办公室给市政府《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中“你市申请保留的两个项目,可以先按市政府的意见办理”的要求,你委建筑行业管理费 ...
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办公室给市政府《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中“你市申请保留的两个项目,可以先按市政府的意见办理”的要求,你委建筑行业管理费、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行为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二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20000元,三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15000元,三级专项施工企业每户每年10000元,四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 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 大型综合开发企业每项目100000元,非综合性开发企业每项目50000元,其它开发企业每项目20000元。每个项目只收一次管理费。 市建委及专业施工管理部门到市物价局、区县建委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8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1998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