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 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权0825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 ...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 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8]0825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发[1998]26号)(以下简称《查阅暂行规定》),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查阅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对房地产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查阅工作朝着现代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对房地产权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各有关管理部门(权籍科、地籍科、登记处、交易中心、档案室、资料室等)对此项工作要充分认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查阅工作。 二、备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座尽快做好房地产资料查阅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人员落实、地点落实、时间落实、制度落实。各房地产登记处要设立专门窗口,接待查询。房、地尚未合一的区、县要相互协调,在房地产登记处设立窗口。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的信息,分别由房、地管理部门提供查询。对房地已经合一的区、县,由登记处提供查询。登记资料和档案另存的,由查阅窗口开出联系单,标明资料、档案存放地点,明确查阅内容。各资料、档案存放点要有专人接待查询。 三、各房地产登记处查阅窗口要张贴查阅须知,明确接待时间、查阅范围、查阅对象、收费标准,要有填表样式,为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人提供及时、热情的服务。 四、按照市局规定建立房地产登记册。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以前的登记信息,一是通过产权清理逐步建立本区、县的房地产登记册;二是查阅一宗建立一宗,逐步建立本区、县的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用手工完成的,应当完善房地产权卡的内容形成登记册;已用计算机完成登记的,应当直接输出登记册。 五、严格按照《查阅暂行规定》规定的查阅范围、查阅对象提供查阅。查阅人座填写申请书。公开查阅的,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查阅;对查阅房地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核实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登记档案查阅。查阅时,应保护卡片、档案的完整和清洁。 六、查阅人必须提供需查阅房地产的座落,除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权利人自身外,查阅人不得以人名或单位名为条件查阅某权利人的记录。查阅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地产资料的,需经用地、用房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 七、查阅人需查阅的登记信息登记部门无记录,查阅人要求出具证明时,房地管理合一的,由登记处出具;未合一的,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登记的,由房、地管理部门分别出具;在“条例”实施后登记的,由登记处出具,并加盖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专用章。出具证明应严格、慎重。出具证明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证明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八、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人应交纳查阅费。查阅费按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已交由档案管理部门收藏的,查阅人应按档案查阅规定交查阅费。 九、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阅,抓紧做好产权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全面建立房地产登记册。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尽快建立信息系统,开展计算机查阅。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