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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职工发放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6:5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8| 评论: 0

摘要: 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各区房改办:   我市自1999年2月起,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穗府11号)精神,对参加房改后,面积未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以 ...


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各区房改办:

  我市自1999年2月起,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府[1999]11号)精神,对参加房改后,面积未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以来,各单位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申请及送审工作,并将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款落实到个人。但也有职工反映,单位在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审核手续经批准后,迟迟不将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向职工发放。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对职工的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一定要落实好。现就发放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职工实行未达住房面积标准差额货币补偿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穗府[1999]11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已在我办完成审核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数据录入电脑的单位,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款可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经批准动用本单位住房基金,且资金已到位的,必须将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向职工本人一次性全额发放。

  二、已在我办完成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审核,并完成补差资料录入电脑的单位,如一次性全额发放有困难,需分期发放的,应按照本单位在《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申请书》上明确的发放时间和数量,制订发放计划并向职工公布,按计划按时发放。

  三、单位已完成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审核工作,但暂无能力发放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的,应多渠道尽快落实补贴资金。一旦资金到位,应及时向职工发放。

  四、根据《关于抓紧办理已备案住房出售审核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1]3号)规定,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准差额货币补贴审核工作原则上应至今年6月30日完成。考虑到部分单位的在建房因1999年进行房改备案后,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房改出售审核手续,因此这部分单位的职工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审核工作可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止。

  五、对房改房面积未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较复杂的工作,是按政策规定保证职工应得到的住房利益的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落实计划。各级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发放补差款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发放或领取补差款,或将补差款挪作他用、中途截留,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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