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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巾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6:5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1| 评论: 0

摘要: 18个区县房地局、各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参考,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 ...


18个区县房地局、各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参考,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0年7月11日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项目资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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