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了效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使行业管理工作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就有关问题 ...
各有关单位: 为了效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使行业管理工作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鉴于目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总体数量过大,根据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预测,为有效控制开发企业增长速度,做好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的宏观调控。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原则不在批准设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四级公司,对确有资金,拟在津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律暂定为项目公司,试行作。在试运作期间如企业依法经营,待项目开发建设完毕,开发企业愿意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经企业申请,市建委审核批准后,可以晋升为专营四级公司。在试运作期间,如企业违规经营,在项目建设完毕后,撤消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项目公司设立的条件,参照专营四级公司执行。 二、提高企业注册资金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提高企业设立对最低注册资金标准。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资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标准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申请晋升三级资质,注册资金标准由500万元提高到1500万元,申请晋升二级资质,注册资金标准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一级企业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三、严格按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为使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与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按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的规定。 资质一级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资质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年度计划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资质三级企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年度计划面积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 资质四级企业,可承担4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年度计划面积不得超过4万平方米; 项目公司只能按资质证书载明的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不得从事其他的项目开发经营及合作开发业务。 四、严格实行年检制度。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市建委每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进行升降级或相应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进行相应的降级、吊扣资质证书或取消开发资质的处理: (1)在开发活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开发项目质量不合格; (2)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越级从事项目开发的; (3)成立一年以上,无项目或仅靠项目转让续存,尚未独立开发建设完一个项目; (4)已连续两年不再开发建设新项目的,抽逃注册资金造成资金严重不足及技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不能再继续从事项目项开发的; 凡不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自动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 结合资质年检,根据企业业绩实行资质等级升降级制度,作到奖优惩劣。 五、建立计算机动态管理网络。建立起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机管理网络,凡在我市注册成立,已办理资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应先加入计算机网络,接受监督和管理。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于违规开发经营的企业,将随时进行处罚。 六、加强开发区、保税区企业入市开发的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两区”企业进入市内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入市开发许可证”,方可入市开发。 七、加强专业培训,实施持证上岗。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今后在资质备案审批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经营、财务等主要负责人先培训,由市建委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而后再办理资质备案。凡持有上岗证的人员只允许在一个开发企业执业,不允许在其他企业兼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