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本市住宅建设的宏观控制,规范住宅投资计划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基建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住宅项目投资计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本市住宅建设的宏观控制,规范住宅投资计划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基建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住宅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住宅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住宅建设的宏观控制,搞好我市住宅投资计划管理,规范住宅投资计划审批程序,依据国务院国发[1989]39号《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请示”》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委是市人民政府分管住宅投资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投资项目计划的统一审批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住宅投资计划按计划渠道分为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商品房计划和城镇集资建房计划四类。按照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建计[1998]229号文件的要求,市计委下达的外资住宅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委下达的住宅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均须到市建委备案。 第四条住宅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审批。住宅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成规模开发,严格控制小规模和零星插建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各类住宅投资计划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危陋房屋投资计划的项目是市政府确定市内六区成片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和新四区、塘汉大经市房管局审定的87片、217万平方米范围内的危改项目。 (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主要用于安排市政府确定的华苑、丽苑、梅林、西横堤、双林五大片等居住区的建设项目。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确需用于解决危改及道路拆迁安置等项目的要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商品房计划的项目须满足住宅市场的需求,市建委将结合开发项目的地点、房型、价格等多方面因素,按照住宅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申请城镇集资建房计划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迁村并点或旧村改造项目,项目用地不准占用农田、菜田等农业用地,并满足土地利用规划。此项建房是以解决和改善村镇居民住房条件为目的,严禁向社会出售。 第六条申请住宅投资计划应是在本市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申请住宅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质相适应,市建委将按资质等级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住宅投资计划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两部分。凡申报住宅投资计划的项目均应先申报项目建议书,待规划成果、建设资金、配套方案等落实后再申报年度住宅投资计划。 第八条申报住宅投资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需提供以下文件: 1、申报项目建议书的书面报告; 2、开发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3、其他附件; (1)、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要点; (2)、项目建设单位与原土地使用单位签订的用地意向协议;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4)、在开发、保税区注册的开发企业,须按规定办理进市开发手续; (5)、附图(包括区位图和现状局部图。图形比例要求为1:500,并注明四至范围、占地面、产权归属等内容); (6)、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7)、申请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住宅的项目,须持有市配套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套论证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如:市工业调办证明、房屋鉴定证明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需提交以正下文件: 1、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 2、市建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3、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规划设计成果通知书; 4、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得低于年度计划建设面积所需投资的30%; 5、供热管理部门出具的供热证明; 6、区配套管理部门出具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7、其它附属证明。 第九条市建委对住宅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实行由计划、规划、配套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制度。对会审合格项目,将在有效工作日7天内完成编制和下达计划工作。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当年有效,项目当年未完成的要在年底前申请计划跨转。未申请结转计划的项目,将按放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申报住宅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5%,且项目具有实质性进展。 (二)、申请调节税计划面积,需满足规划要求,并出具交纳配套费的证明。 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建委还必须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给予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投资前对房地产项目的轮廓性设想,主要从投资建设的必要性方面论述,同初步分析建设项目的可行基本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企业的资质负债率、企业自成立以来的所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售房情况(空置房数量及比例)、有无居民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2.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建议的必要性。 3.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四至范围、地上构筑物现状、规划建设内容、规模。 4.建设条件的分析。分析拟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建设地点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要求,以及该地区交通及给排水、燃气、供热、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分析。 5.市场需求预测协作关系。包括市场调查价格、周围住宅开发情况等。对该住宅项目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有无其它单位合格开发意向。 6.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包括拆迁安置方案、项目建设周期、分期实施方案、外部管网配套、非经营性分建设施等建设安排。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投资估算中应包括建设期利息及相关税费。资金筹措计划中应说明资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