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市政府《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 ...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市政府《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必须具备专业验收、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收楼业主出示《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并提交《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 二、申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必须填报《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报表》,并报申报表所列的项目报送相应的资料。《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报表》由市建委统一编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建委、各区建设局索取。 三、组织综合验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齐验收资料后,应当向申报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综合验收回执。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回执查询综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 四、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市建委和各区建设局按6号令规定的规模分别组织,参加综合验收的专业部门包括原审批建设方案的规划、消防、人防等单位。 五、本通知发出前已由市建委及各区建设局受理的综合验收案,按原工作程序办理。本通知发出后受理的综合验收案按6号令及本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 2001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