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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管理暂行规定

2013-3-30 16:5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登记,申办资质证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交换等活动提供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A级、B级、C级资质等级管理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经营年限和注册资本审定。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A级资质:

  (1)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0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三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上;

  (4)固定办公场地300平方米以上,并有必要的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5)无违规执业行为。

  B级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6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二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

  (4)固定办公场地200平方米以上,并有必要的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5)无违规执业行为。

  C级资质:

  (1)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3名;

  (3)固定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审批由各机构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A级资质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申办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以下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预核名通知书;

  3、机构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房地产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及聘任合同;

  7、经营业绩材料;

  8、国家和市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各等级经纪机构按以下范围执业:

  A级机构可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B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C级机构可从事楼盘代理、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两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应依次逐级递升,不得越级晋升。

  资质等级评定应与年审相结合,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资质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升级或者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1、年审不合格的;

  2、超出本规定第九条的执业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3、侵害同行业机构和人员声誉的;

  4、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委托人提供服务的;

  5、收费不合理达两次以上的;

  6、在执业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品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一年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8、拒不接受有关管理机关监督批评的;

  9、有其它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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