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纠正住房买房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有关房改政策的批复
摘要: 兴安盟房改领导小组《关于领导干部有关房改政策的请示》(兴房改字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改和清房政策规定,即:职工(含省部级以下领导干部)按房改 ...
兴安盟房改领导小组《关于领导干部有关房改政策的请示》(兴房改字[199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改和清房政策规定,即:职工(含省部级以下领导干部)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夫妇双方在同一城镇工作,只能占用一处住房,按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再购买或建造住房时不得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内政发(1998)82文件,建设部69号令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建设部第6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购买住房享受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三、当前国家新的房改政策的主要精神是由住房实物分配变为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由单位建设分配变为市场化的商品供应方式解决。至于领导干部建、购私房问题,按中纪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纪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999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