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房地产中介活动逐步迈入健康有序轨道,根据省建设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 ...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房地产中介活动逐步迈入健康有序轨道,根据省建设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都必须经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执业。 2、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规模,适时制定、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计划,并负责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 3、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培训中心实施。培训中心应根据培训、考试计划,制定数学大纲并按确认的报名名单接收学员,组织培训、考试。 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题库由培训中心组织拟定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确认备案。每次考试的试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从题库中选定,印刷封存备考。 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阅卷后将试卷整理成册加注监考情况记录,连同考试成绩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批确认缮证后,由培训中心核发。自考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审批缮证工作。 6、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凡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一个具备合法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注册,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二、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 1、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内四区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资质等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核发《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凡没有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每个分支机构应具备2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审批兼营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成立的兼营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资质审查和年检,逐步向独立法人机构过渡。 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模适时进行宏观调控。 局市场处和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违法违章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0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