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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3-3-30 16:5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8| 评论: 0

摘要: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促进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但随着城 ...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促进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但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自治区本级(以下简称区本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售房收入收缴、使用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售房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售房收入收缴、使用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已实施房改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7]40号),将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后,全部存储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未将售房收入按规定上缴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储的单位,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房改办,银川市配合,在近期内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摸清售房收入底数,对尚未上缴存储的单位逐个进行督促收缴。

  三、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达不到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一次性补贴,按照单位负担50%,财政负担50%的原则,由单位、财政共同承担。单位的50%从本单位的售房收入中解决,财政的50%由自治区财政分3年在预算中安排。未经批准已将售房收入使用完的单位,从自己的预算内拨款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对经批准使用完售房收入或宁政办发[1997]40号文件下发以前房改售房的单位,如确实无力承担,自治区财政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四、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银川市要建立健全售房收入管理制约机制。对未将售房收入全部上缴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储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不得拨付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银川市停止办理产权证。

  五、自治区和银川市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办理业务,按照业务分工和财务隶属关系,管理好本级的售房收入。对不属于本级中心应该管理的售房收入,在本通知下发后,要尽快划转。今后,自治区或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再出现超越管理范围收取售房收入,造成售房收入收缴使用混乱,影响房改顺利推选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工商、技术监督等人财物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单位,售房收入全部缴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储。

  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督查,专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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