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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

2013-3-30 16:5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9| 评论: 0

摘要:            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                  郑房地44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县(市)、区工商管理局(分局),县(市)、区物价局 ...
           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

                 郑房地[2006]44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县(市)、区工商管理局(分局),县(市)、区物价局(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郑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州市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郑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稳定我市住房价格,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2006]166号文件精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及房地产、工商、物价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自查、检查、整顿、处理、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价格更趋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整顿规范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

  (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1、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盘、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已售出的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而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5、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的形象广告标注有售楼部地点、售楼电话、传真、销售(代理)机构等字样的;

  3、发布的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4、广告发布单位未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

  (四)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1、未使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2、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3、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2、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未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

  3、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4、执行具体经纪业务的不是经纪人或者在合同上经纪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

  5、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6、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三、整顿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10日)

  召开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动员大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手段宣传该项活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及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作好舆论宣传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8月11日至9月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自查自纠方案,上报自查结果,填写承诺书。

  (三)检查落实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全市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方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对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五)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从不同的角度本着“实际、科学、有效、持续”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成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组织机构

  成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物价局。建立例会制度,抽调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督促、汇总、上报整顿规范的有关内容、进度和数据。

  (二)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房地产预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活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房地产合同、房地产经纪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物价局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主管单位都要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

  五、具体要求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实效。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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