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是房产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发展房地产业、培育房地产市场、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条件。为了做好房屋权属登记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是房产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发展房地产业、培育房地产市场、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条件。为了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推动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产权唯一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要求,从1998年起,我区采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并实行房屋权属证验证制度,验证时加贴验证标志。为了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证书的印制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组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房屋权属证书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所)核实并颁发。如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所)不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授权房地产管理局(所)具体承办;不设房地产管理局(所)的地方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其他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已经颁发的一律无效,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证书的工本费由购房户负担,其他手续费由售房单位负担。 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件:1、新建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或法人的有关证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批准文件(含两证一书)、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许可证、验收合格证;2、存量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的房产权属转移,当事人还须分别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契证、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上级部门或法院文书等。 (二)权属审核。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要进行权属审核,审核的内容:查阅档案、审查产权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并核实房产现状及产权来源等。 (三)公告。房产权属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征询的,应公告征询,一般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四)证书填写。房屋权属经审核无误后,用钢笔、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具体做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另行规定。 (五)证书填写后,应进行复审,无误后由上述规定的部门颁发。 四、房地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应当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关于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发证问题。公有住房出售发证,应由房地产管理局(所)统一办理,如委托房改办办理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产权登记,房改办应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同级房地产管理局(所)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关于《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他项权证》的颁发问题。属于共有房屋的,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登记部门核实确认后,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时,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经登记部门核实产权,给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在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含该证存根)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原证,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未经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无效。 七、要科学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必须设有房产权属档案库,并符合防火、防潮、防虫等“三防”要求,档案库应由专人管理并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和结果。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销毁等应及时登记,手续齐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