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财 ...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财务管理,对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实施财务管理的盟市,要进一步按财政部文件完善管理,对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还没有实施财务管理的盟市,要尽快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情况,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纠正和清理存在的问题,建立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批本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核销。 三、根据自治区实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为 60%,以后根据情况再作调整。 1999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