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2日 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缴费面积是指经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第三条新增用地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市级财政。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四条下列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用地费 (一)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 (二)按规定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为建设用地的项目。 第五条新增用地费缴费标准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新增用地费不得减免。 第七条新增用地费的缴纳程序 (一)新增用地费的上缴、依据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按照我市现行土地收入征收管理体制,对有偿出让土地涉及远郊区县应上缴的新增用地费,远郊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按规定数额上缴市财政,城八区应缴纳的新增用地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和划转。 (三)以划拨或免交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应缴纳新增用地费。新增用地费可按项目各方的占地面积缴纳。项目用地单位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按规定数额将资金缴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资金后,及时转缴市财政局。 (四)划拨或免交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应交纳的新增用地费,应在土地批准征用、转用前缴纳。 (五)市财政局将应缴的新增用地费,连同远郊区县财政局上缴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缴市财政局的新增用地费,将其中30%填制《一般交款书》上缴中央财政,70%转作专项基金。上缴中央的新增用地费,在远郊区县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资金分别汇缴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即时上缴中央财政。 (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新增用地费《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八条新增用地费的使用管理 (一)新增用地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新增用地费使用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报送程序编制下一年度新增用地费的收支预算。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下达的新增用地费预算,并按照新增用地费的收入进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使用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保证按期完成计划。 (五)市财政局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 (六)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及主要使用情况按项目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新增用地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新增用地费及时、全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新增用地费。 第十条新增用地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市财政局按每年实际收取总额的2%以内核定拨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二等:朝阳区 海淀区 丰台区 石景山区 通州区 房山区 门头沟区 七等:昌平区 大兴区 八等:密云县 顺义区 九等:怀柔区 延庆县 平谷区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标准 70 60 50 40 32 28 24 21 17 14 12 10 8 7 5注: 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