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摘要: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政发61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进一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明确职责和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同时,要大力开展契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契税实施办法)的意义、作用、主要内容,教育和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要积极主动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搞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契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代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在财政部没有规定之前,暂按代征实际入库数的3%提取。有关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交手续费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执行。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在财政部明确以后,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实施办法》施行后,过去各地未征的要照章补征;已征的不论高于或低于3%税率征收的,不再退还和补征。 1998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