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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费单位缓缴养老保险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3-3-30 16: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1| 评论: 0

摘要: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大《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政府《 实施细则》(沪府办发57号), ...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大《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沪府办发[1998]57号),对本市部分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1、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区县中心可开具《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评估通知书》。

  2、缴费单位凭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评估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到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房地产评估中心(评估所)评估。评估费用按本市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40%计收、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可按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缴费单位到上述规定以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去评估的,其评估证明必须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方为有效。

  评估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天内完成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书。

  3、区县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和评估报告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后,发给《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自收到缴费单位填报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后,3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通知缴费单位持房地产权证和《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备案登记通知书》,到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备案登记。并将经备案登记后的权证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备案登记期限按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期限合并确定。

  备案登记费用按50元/件标准收取。备案登记手续一般在3日内完成。

  备案登记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记:×年×月×日前不得转移。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在收到区县社保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6、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缴费单位,在破产审理期间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凭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填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后,办理缓缴手续。经批准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偿还。

  7、缴费单位在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注销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权证备案登记通知书》及房地产权证,到原备案登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8、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附件:

  1、《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2、《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评估通知书》

  3、《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备案登记通知书》

  4、《注销缓缴养老保险费房地产备案登记通知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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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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