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74号)内容编入《 ...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2.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附图样图(略)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未作规定或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 (一)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应加盖测绘单位成果章。 (二)房屋套内层高(高度)低于2.20m的部分,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其面积。 三、房屋权属证书附图(房地平面图) (一)房屋套内层高(高度)低于2.20m的部分,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绘出其部位(样图见附件二)。 (二)房屋分户图图式中,房屋基本线划由过去0.20mm改为0.15mm,房屋的权界线由过去0.40mm改为0.30mm。无墙已定界房屋权属界线(如房屋层高低于2.20m部分、地下车位、商铺等)用虚线表示,其图上实线段线长1.0mm,间隔为1.0mm。 (三)房屋权属证书附图(商品房分户图)应注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边长尺寸,边长尺寸注记根据图面大小采用细等线体。字体大小在9K(1.6mm)一7K(1.2mm)的范围内选用。附图可选择1:500和1:200两种比例尺。附图只显示与本户套内相关的局部内容(样图见附件二)。 (四)阳台线的表示 封闭阳台权界用实线表示,不封闭阳台权界用虚线表示,其图上实线段线长2.0mm,间隔为1.0mm。 (五)本规定未作其他规定的,按原规定(《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和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中图式内容)执行。 2002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