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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3-3-30 16:4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5| 评论: 0

摘要: 本市各施工、拆迁单位: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落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知》,现将对我市在施工地及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四环路以内工地的燃煤茶 ...


本市各施工、拆迁单位: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落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知》,现将对我市在施工地及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四环路以内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任务。

  二、各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市公用局负责保证液化石油气的供应。

  三、市消防局配合市建委对改用燃气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在施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在施工地的具体要求:施工现场周边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施工主要干道必须硬化;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出现场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四环路内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拦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法装置;严禁凌空抛撒,建筑垃圾储存要密闭,清运要及时;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市建委对环保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五、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工地进口处设立标牌,标明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拆除时限;要制定拆除施工方案,要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责任人及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围档严密,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必要的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随扩随洒水,防止扬尘,并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工地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工地车轮不带泥,运土方、渣土的车辆应封闭,防止遗撒。

  市、区县房地局对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拆迁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拆迁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此通告。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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