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摘要: 直属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68号)连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的《通知》(京价( ...
直属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连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07号、第409号、第411号、第412号、第418号、第42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房地局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有六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即按拆迁安置补偿的0.15%收费。 2、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费。 3、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买卖双方各0.25%)。 4、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5、以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即按征地总费用的0.75%收费。 请你单位持物价局、市财政局的相关《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