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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工地爆破 飞石砸死夜行人两人获刑

2013-7-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93| 评论: 0

摘要: 摘要: 爆破产生的飞石,击中141.5米外的行人赵先生,致赵先生死亡。近日,事故的两名责任人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此前,死者的亲属已获赔66万元。 去年7月25日 ...

    摘要:爆破产生的飞石,击中141.5米外的行人赵先生,致赵先生死亡。近日,事故的两名责任人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此前,死者的亲属已获赔66万元。

 


    去年7月25日晚上7时许,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丰泽区东海街道某小区安置房二期工程6号楼—10号楼地下室基础石方进行爆破作业,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是安全员刘某平。爆破后产生的冲击波传出去很远,一块石头飞出141.5米,恰巧击中行人赵先生。
    严重受伤的赵先生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赵先生系钝物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认为,赵先生被击中的地点距离爆破点有141.5米。而按照爆破的相关操作规则,爆破前必须疏散警戒区200米内的闲散人员。因此,作为现场负责人的刘某平未能尽责,导致安全警戒出现疏漏;该公司负责人、爆破工程爆破班长、技术员邱某(女),未督促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技术设计要求对爆破区进行严密覆盖,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
    去年7月31日,刘某平和邱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6万元。
    丰泽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邱二人提起公诉。近日,经过审理,丰泽区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认为,刘、邱二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们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相对减少了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均判刘某平和邱某缓刑。判决后,两人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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