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
级 别: 全国性法规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 为提高住宅(含住宅小区)建设的现代科技水平、居住生活质量和有效供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更新换代;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内需, 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以下简称设计司)、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联合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 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的目标 1.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要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 通过精密设计、择优集成、精密施工,达到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推进住宅质量换代、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 成一批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 2.通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摸索出一套适应各地建设,并各具特色的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 设的设计、集成、施工等方面的经验,以点带面,在全国有计划地全面推广,以利提高住宅建设的现代科技水平。 2、示范工程的建设条件 1.应有典型性与代表性。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同规模(大,中、小城市及县城),不同建设类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不同居住对 象以及不同技术经济条件的住宅小区作为示范,使示范工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工程不超过3个为宜。 2. 示范工程小区的规模。大、中城市一般不小于10万m2为宜,小城市或县城不小于3万m2为宜,建设期限以不超过3 年为宜,规模较大的小区可考虑分期实施。 3.每个示范工程必须明确智能化技术示范内容及其采用的新技术项目。 4.具备综合开发能力、建设计划指标落实。用地落实、资金落实。 3、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建设 1.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工作由设计司与住宅办组成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重大决策,组 织协调。住宅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3.各示范工程在建设阶段,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联合有智能建筑设计、集成商资质、施工等单位组成技术管理小组负责精密实施和具体指导。 4、示范工程的申报、审批 1.示范工程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和本省、自治区、直辖中建委(厅)批准后,上报住宅办。 2.住宅办将组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工程的智能化设计、集成,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 报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发文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5、示范工程的检查验收 1.示范工程建设必须与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密切配合,同步进行,在实施过程中,住宅办将派专家组进行中间检查,确保科技含量到位和工程质量 达标。 2.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报请住宅办进行最终验收。凡验收合格,经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投入使用。小区智能化技 术示范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工程示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建筑智能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优秀者,建设部将颁发 “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优秀奖”。 6、示范工程的技术含量 示范工程的技术含量,按技术的全面性、先进性分以下三类,各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时可任选一类。 1.普及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住宅小区设立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中心; 2)水、电、气、热等自动计量,收费; 3)住宅小区封闭,实行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化监控管理; 4)住宅的火灾。有害气体泄漏等实行自动报警; 5)住宅设置紧急呼叫系统: 6)对住宅小区的关键设备,设施实行集中管理,对其运行状态实施远程监控。 2.先进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实现普及型的全部功能要求; 2)实行住宅小区与城市区域联网,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3)住户通过网络终端实现医疗、文娱、商业等公共服务和费用自动结算(或具备实施条件); 4)住户通过家庭电脑实现阅读电子书籍和出版物等(或具备实施条件)。 3.领先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实现先进型的全部功能要求; 2)实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应用HI-CIMS技术。 实施住宅小区开发全生命周期的现代信息集成系统,达到住宅小区建设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有效管理、改善环境的目标。 增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力度,保障有效供应,加速住宅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