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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3-1-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21| 评论: 0

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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