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一条告诉我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
2.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另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低规”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高规”第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可见多层建筑可有四个级别的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只有两个级别的耐火等级。
4. 关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 写的很清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设计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其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就要达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质(用)期,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质期。
5. 关于“重要的公共建筑”,似乎没有一本规范来详细划分,可以在“通则”、“高规”、《民用建筑收费标准说明》、抗震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等中找到答案。建筑的重要性与建筑的高度、面积、人民的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有关。
6. 关于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耐久年限:
对于新设计的房屋,应该是依据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积、对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来确定其级别,并按该级别的要求如楼梯电梯的设计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结构抗震要求等等来进行设计。
对已建成的或旧建筑,应该是对其主要构部件性能进行判别(老法师才行哦),对照相应规范要求确定。这可是估价师要掌握的本领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