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北京市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建议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交易制度成为预防交易领域腐败行为的一种公认有效的重要制度。这种制度在成为必不可少的社会活动的同时,也不断受到社会的诟病。如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交易制度成为预防交易领域腐败行为的一种公认有效的重要制度。这种制度在成为必不可少的社会活动的同时,也不断受到社会的诟病。如何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管理模式,让招投标制度得到更加广泛运用,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廉洁高效的运行,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北京市招投标工作现状 2002年11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根据这个《意见》,市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或拥有审批权,或拥有监管权,几乎全部与招投标发生关系。目前,机电产品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药品采购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另外,卫生局负责药品的招投标活动,人力和社保局参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的组织工作。 2006—2008年,北京市共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3532.8亿元;专业招标366.41亿元;劳务招标292.6亿元;材料和设备招标81.8亿元。2007年北京市政府采购规模161亿元。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约124亿元。 另外,招投标交易形式也已扩大到产权(含知识产权)及经营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众多领域,招标范围也由工程、货物扩展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项目法人等众多服务类招标。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了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市财政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现隶属国资委),市卫生局设立了药品采购中心。区县也设立了相应管理机构,有的甚至设立了采购、交易中心。 围绕招投标活动,也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政府各主管部门设立了招投标管理机构、交易机构,社会上设立了各种类型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按照交易机构0.11%的收费标准计算,2006—2008年,仅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机构的收费就可能达到4亿元(估算)。按照代理机构1%的收费标准计算,2006—2008年,代理机构仅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收费,就可达到42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本市招投标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招投标管理不统一。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人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甚至发生各种规章制度冲突和抵触问题,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行业保护;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时,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 二是层层设立机构,划地为牢,增加财政开支,权力分散,监督制约困难,日益发生权利寻租。市区均设有标办、采购办,区县也在积极设立交易和采购中心。增设机构必然增加财政支出,必然要划地为牢,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地方保护和权利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区县在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时,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专家要到不同的评标地点,找不到或交通不畅造成不能按时到达,影响评标工作,引发不满。 三是场外交易普遍,场内虚假和串通招标依然存在。目前仍有大量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在场外进行交易,进场交易也大量存在着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的现象。存在场外交易,就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就存在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的可能。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的背后,隐藏的就是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牟取非法利益。 四是招标代理机构运行不规范。有些代理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损害投标人利益,破坏招投标秩序。 五是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存在脱节。人保局负责专家库,但不懂行业管理,不了解专业需求,更不实际使用专家库。行业管理部门和实际使用人不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两者之间的脱节,造成了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中的众多问题。有些专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能正常参加评标,有些专家专业划分不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有些代理机构设立自己的专家库。 三、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使北京市招投标工作更加高效、有序,发挥更大作用,为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职能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的平台,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透明的窗口,为遏制腐败,源头治理提供有效的条件。民进北京市委建议: 一是整合精简招投标管理机构,撤销市区(县)两级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和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权,将招投标管理权明确规定发改委一家负责,在发改委设立招投标管理处(办公室)。这样做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彻底解决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问题。 2.彻底消除多头立法、条块分割、部门垄断问题,统一监管尺度和标准,避免监管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