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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屋小毛病可动用维修资金 鼓励业主自主管理

2010-1-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5| 评论: 0

简介: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维修资金,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业主要补建维修资金,鼓励业主自主管理维修资金……   昨日,郑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郑 ...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维修资金,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业主要补建维修资金,鼓励业主自主管理维修资金……

  昨日,郑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与2002年郑州市颁布实施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了一些新变化。

  名称之变:“基金”变“资金”

  1998年,我国建立维修基金制度,根据国家起初的设计,只动用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实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增值部分维修房屋已不现实。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把“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

  此次新《办法》中,将过去的“维修基金”变为“维修资金”,一字之差决定了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

  范围之变:“大修”变“维修”

  原《办法》中的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新《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解读:从“大修”变为“维修”,范围扩大,门槛降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小维修都可使用维修资金。

  标准之变:“固定”变适时调整

  原《办法》是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新《办法》对交存标准暂未调整,按照规定,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虽然标准仍未调整,但新《办法》特别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解读: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书记任振祥说,这次修订虽然对目前的标准暂未调整,但特别对管理办法、交存方式和使用程序进行了调整。将逐步完善郑州市交存体系,依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房屋维修项目成本的费用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对交存标准适时调整,以满足房屋的长期维修使用。

  交费之变:“代收”变“自交”

  原《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提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收代交。

  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行交存为主,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才能代收代交。

  解读:近几年,出现了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强行代收,收后不及时上交维修资金专户的现象,新办法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目前,郑州市有四个直接交存口:郑州市房管局东区、西区办事大厅,东大街兴业银行,郑东新区直属分局。

  续交之变:“50%”变“30%”

  原《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50%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续筹维修基金。

  新《办法》规定,续交的时机是,按业主分户账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续交的标准是,不少于首期交存的数额;续交的方法是,可以一次性续交,也可分期续交;续交的职责划分是,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

  解读:任振祥介绍,过去50%的标准较高,不太合理,例如交存了1万元,刚用了5000元之后,就要续交。如按新《办法》,则用了7000元后再续交。

  补建之变:未建小区要补建

  原《办法》虽然对补建维修资金也有规定,但新《办法》更加明确,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补建。

  解读:郑州市从2001年6月开始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在此之前已开发的房屋均未建立维修资金,恰恰是这部分房屋很多出现了问题,维修已迫在眉睫,如不及时维修就会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所以此次规定,对已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均要补建,房屋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要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补建方案并落实,以确保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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