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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0| 评论: 0
办法规定,将对招投标领域出现的招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招标条件、投标人利用虚假资料投标、围标串标、中标后违法分包或转包、评委评标不公、中介行为不中立等27种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查处。
出现上述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被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惩戒期限在3至36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