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赔偿120万元免于刑事处罚
备受社会关注的《泥头车侧翻压扁越野车6人身亡》一案又有新的进展: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120万元的肇事泥头车包工头陈景青被盐田法院一审认定构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盐田检察院对此结果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泥头车违章罚款包工头报销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1月8日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陈景青与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基坑土方开挖工程合同书》,承包盐田区综合体育馆的基坑土方开挖工程,并明确规定由承包方陈景青承担泥头车上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这期间,为加强泥头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由泥头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又与作为施工单位责任人的陈景青签订《深圳市泥头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本工地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陈景青要求泥头车司机在运载工地泥土时需将车厢全部装满,如果泥头车司机因超载被交警罚款,由被罚司机凭发票到陈景青处报销。 2008年11月15日9时30分,盐田区综合体育馆工地施工车辆驾驶员王道员(已判刑)驾驶大型自卸车(泥头车)从工地往填土区运载泥土,行驶至盐葵公路与三洲田路口交界处时,因车辆严重超载、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死亡六人、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调查,该大型自卸车核定载重量为9.9吨,案发时实际载重量28吨,超出核定载重量18吨,超载180%。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认定,司机王道员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该大型自卸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180%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陈景青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疏于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包工头免予刑事处罚 盐田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景青作为基坑土方开挖工程的负责人,负有泥头车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泥头车超载,导致发生死亡6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陈景青系过失犯罪,其犯罪行为是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对泥头车超载的疏怠管理,并没有故意要求超载。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20万元,尽力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具有良好的表现。本院综合考虑陈景青的犯罪性质、行为、作用及悔过表现,对陈景青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景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抗诉:被告不应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公诉方盐田检察院不服提起了抗诉,该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了6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作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陈景青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一审没有认定陈景青要求泥头车司机将车厢装满泥土,并报销泥头车司机超载违章罚款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公诉方表示,陈景青不应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即使其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也应该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本案中,陈景青并不具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 包工头辩称没有要求超载 昨天开庭时,被告人陈景青辩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要泥头车司机装满车,也从来没有报销过司机的违章罚款,也不知道有报销罚款的事情。 他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景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在生产、作业中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且他也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陈景青的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直接、必然的联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