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加强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摘要: 青海加强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加强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发布意见,要求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管理和招标控制价的监督检 ...
青海加强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加强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发布意见,要求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管理和招标控制价的监督检查。 自青海省要求在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控制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建设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随意下浮,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情况,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一是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凡是达到青海省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并作废标处理。二是严格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三是严格招标控制价备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控制价前将招标控制价有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该省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投标人对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经自行复核后,认为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要依法查处。各级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对查实违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对招标控制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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