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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主任胡正军被判刑

2009-10-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2| 评论: 0

简介:  10月23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对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主任胡正军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正军有期徒刑8年。   胡正军,1962年出生,案发时系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任,今年4月3日被椒江区检 ...

  10月23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对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主任胡正军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正军有期徒刑8年。

  胡正军,1962年出生,案发时系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任,今年4月3日被椒江区检察院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胡正军利用担任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向行贿人允诺以后在该公司上缴给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测定费中予以减免的方式,先后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4万元。

  2005年7月,经胡正军联系,台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正军实际控股的造价咨询公司签订了东京湾小区工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先后两次将预付款15万元汇入造价咨询公司账户,不久造价咨询公司开具了5万元的正式发票。后因咨询公司自身原因,只做了该工程的一部分,按照合约规定酬金大约为5万元。

  2008年5月,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向胡正军提出将预付款10万元退回自己公司账户,以便公司平账,胡正军提出10万元已经用掉,并允诺以后在该公司上缴给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测定费中予以关照。

  徐某为了公司财务账上便于处理,提出再送给胡正军10万元,要求将该10万元由胡正军控股的咨询公司退回该建设集团公司,胡正军表示同意,后徐某通过妻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胡正军。

  后10万元退回给该建设集团公司账户,胡正军实际收受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到2009年,胡正军又允诺减免定额测定费,分别向两家建筑公司索取人民币,共计4万元。

  法院认为,胡正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他人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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