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领的工程款应由谁返还
陈某是一个个体建筑商。2003年,他与汉寿县某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由他承包修建该村小学教学楼。合同约定该村村委员分三期付给他工程款23万元。合同签订后,分管该工程的村主任彭某于2003年9月24日、12月18日分两次以陈某的名义向村委会出具领条,分别领取陈应得的工程款共计36000元。2004年3月,镇政府组织对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要求对村与农户之间的往来帐目予以核对,陈某与村委会就工程款对帐时,没有对被彭冒领的款项提出异议,并在帐户名称为陈某的村内部往来帐余额部分签名。之名,陈多次找彭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返还该笔工程款未果。2009年元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和村委会返还其该笔工程款。对该款项由谁返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工程款应由彭某返还,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彭某领取陈某工程款无合法依据,属冒领,其款项应予返还。村委会在既没有得到陈某许可,又未见其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应得的款项让彭某领取。彭某和村委会的共同侵犯行为造成了陈某财产受损,故应作出如上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陈某的诉讼请求,从主体上审查,本案的被告是村委会,彭某只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责任上来划分。村委会明知此工程款应为陈某所得,在未有陈某授权、未经陈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让彭某冒领,事后,陈虽在往来帐上签名,是鉴于款已被冒领,迫不得已而为之,“认帐”违背了真实意思,行为无效。陈某的该笔工程款应判决由村委会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款项,陈某在与村委会核对、结算工程款时,明知被彭某以其名义冒领,未提出异议,并签名予以认可,应视为对代领行为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应予以确认,陈某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彭某返还其向村委会领取的相关款项,即返还不当得利,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对于陈某的受损,村委会并未受益,不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彭某取得该笔工程款无法律上的根据,故应判决由其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