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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十层以上民用建筑要修建地下防空室

2013-9-4 19:4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97| 评论: 0

摘要: 我市出台相关规定,9层以下建筑视情况也需修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
我市出台相关规定,9层以下建筑视情况也需修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强调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元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意见》提出: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意见》要求,按“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各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链接 民用建筑的分类,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综合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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