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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退费新规:一天不达标退三天费

2013-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1| 评论: 0

摘要: 沈阳市颁布实施供暖测温退费新规 供暖不达标 一周内完成退费 室温检测在18℃以下~16℃(含16℃)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温检测在16℃以下~13℃(含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对 ...

沈阳市颁布实施供暖测温退费新规 供暖不达标 一周内完成退费

室温检测在18℃以下~16℃(含16℃)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温检测在16℃以下~13℃(含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对室温检测在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30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费;一周内完成退费。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获悉,《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8月15日发布的《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同时废止。针对《规定》的几点新变化,沈阳市供热办主任侯冰昨日做了权威解读。

测温退费标准被细化

《规定》明确提出,退费计算公式为:日采暖费金额=现行采暖费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这一点和2009年颁布的规定相同。但在退费标准上,以前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均为50%,而此次却将这一温度区间进行了细化。按照《规定》中的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16℃(含16℃)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6℃以下~13℃(含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而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3℃以下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为100%,这一点和以前一样。

据了解,今后供热室温一天不达标,退三天费;30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费;退费比例为日采暖费的50%至100%;一周内完成退费。

解读: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同时约定了退费的限制时间,从根本上维护了热用户的权益,解决了退费难、时间周期长的问题。

测温时间延长两个小时

按照2009年的规定,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而《规定》却将每日的测温时间分别提前和延长了一个小时。约定每日测温时间为当日5时起至22时止。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规定》提出,用热户两次以上提出测温诉求,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的,用热户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入户测温。

解读:明确了各区供热办主动介入室温检测工作,除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的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以外,还要对有争议的用热户室温检测进行复测,保证了热用户的利益。为了避免日后供、用热双方在是否申请或受理申请测温问题上发生争议,我们从维护用热户切身利益出发,建议用热户尽可能地到供热单位当面进行申请测温登记并备案,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进一步维权。

五种情况不予退费

《规定》明确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费:用热户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的;用热户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用热户加装管道泵、私放热水等行为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解读:现实工作中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运行管理水平低、服务不到位等供热单位的原因;也有改变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等用热户自身的原因;还有出现超出供热设施能承受极端气候等其它方面的原因。这些都不属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因素,排除在退费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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