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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多项措施4月起将在新疆公共机构实施

2012-3-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0| 评论: 0

摘要: 3月3日,从新疆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上述一切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近日颁布的《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下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这里所说的公共机构是 ...

3月3日,从新疆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上述一切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近日颁布的《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下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这里所说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有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公开批评,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到处分。

《办法》从多方面对如何实施节能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名目繁多的会,一沓又一沓的会议资料”的现象在今后的公共机构中将有所改变。按照规定,公共机构将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为促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加快节能步伐,我区各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此外,无论是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都将优先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车辆节能方面,公共机构需控制车辆数量,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同时,还需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为让办法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各个公共机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也将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

此外,公共机构还要确定自己的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按照规定,我区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均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而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也应当公布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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