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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锅炉并网居民给补贴 哈市新供热办法征求民意

2011-9-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7| 评论: 0

摘要:   9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完成《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是今年市政府的重点立法项目。   针对哈市存在的个别供热 ...

  9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完成《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是今年市政府的重点立法项目。
  针对哈市存在的个别供热企业弃烧停热、热费计量、室温不达标、居民申请停热等方面的问题,《办法》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为保障供热质量和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居民室内室温不达标时,应当告知供热单位。室温48小时不达标的或者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不退还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办法》还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
  《办法》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8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退还热费依据。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减少随意弃烧、弃管、停热行为,《办法》规定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许可证》,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对出现供热质量问题,需要给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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