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0月1日即将实施

2011-9-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54| 评论: 0

摘要: 日前,从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获悉, 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0月1日即将实施,我市也将在新采暖期内运用新条例过冬。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与省主管部门 ...
日前,从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获悉, 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0月1日即将实施,我市也将在新采暖期内运用新条例过冬。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与省主管部门积极协调,为新供热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新供热条例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停热、测温、退费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还引入了市场准入制度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更加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保证金约束供热方
  新供热条例中首次提及了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前按照0.5%至3%的4档不同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旦供热单位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又拒不给居民退赔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在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居民用户支付。
  当供热单位出现停热超过48小时,或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以及弃烧弃管等,供热主管部门可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同时规定保证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须在30日内补齐。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热费退赔分三档
  新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室温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退还热费三种标准: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费计算公式: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不再提及滞纳金
  新供热条例规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可以选择分步交热费,即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对于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发出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饱受公众诟病的滞纳金制度,在新条例中仍未被明确,新条例明确应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
  此外,用户申请停热程序,在新供热条例中也被重新定义。从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获悉:我市正针对省新供热条例制定切实、详细的本地供热条例,对相应热点问题将会更加详尽的加以解释说明。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