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摘要: 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修订的条文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中最引 ...
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修订的条文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据悉,截至2010年底,我市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达1.29亿平方米,居民用户约110万户。2005年实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后,城市供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现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城市供热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其重新修订十分必要。重新修订的《条例》,其中不乏诸多亮点。 第一,以法律形式明确供热期限与温度 《条例》规定:本市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与原《条例》相比,供热用热期延长15天。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与原《条例》较之,室内温度提高2℃。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达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第二,停供需交纳热能损耗费 这次修订将停供需交纳热能损耗费列入其中,在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对此表示能够理解,认为设立“热能损耗补偿费”制度,体现公平原则。 《条例》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据了解,我市每年申请停供的用户13万户左右,供热面积800余万平方米,约占12%,绝大多数停供户为多套房住户或者外地购房户。据市内一家大型供暖集团对申请停供用户的抽样调查,投资、出租、企业自用、购房度假申请停供的占停供总数的83.6%,而困难群众仅占1.2%。 有关专家解释说,热具有传导性。一户居民暂停供热,会对其周围居民的供热效果产生影响,同时,也会消耗一定的热量。而采暖建筑居室即使不用热,供热企业也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维护,供热设备也要进行折旧,发生相应的人工成本。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供热企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热能不能保质保量地传送给用户,白白损耗掉一部分热量,必然会给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天津、黑龙江、哈尔滨、沈阳等省市对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