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期待消费公平

2011-5-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81| 评论: 0

摘要:   供热取消福利化并实行市场化之后,热是商品、供热是服务已逐渐成为共识。在正常情况下,供热期间,用户缴纳热费后,家中室温如果不达标应该退费,这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但供热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又如何呢?    ...
  供热取消福利化并实行市场化之后,热是商品、供热是服务已逐渐成为共识。在正常情况下,供热期间,用户缴纳热费后,家中室温如果不达标应该退费,这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但供热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又如何呢?

  供热不达标 一道老难题

  从每年10月20日到第二年的4月20日,哈尔滨市供热期达183天。在这漫长的供热期内,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总有一些居民家室温达不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标准:18℃以上。

  2010~2011供热期,哈尔滨市铁岭街居民张先生家温度平均不足16℃,低的时候才12℃,尤其是供热末期,每天暖气包都是凉的。张先生多次找供热企业和市、区供热管理部门,结果是他一找,就好几天,然后就又不达标。据哈尔滨市供热管理部门统计,供热不达标已成为供热投诉最多的问题。

  对此,哈尔滨市供热管理部门出台了供热登记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约束供热企业的方法,促使供热企业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时间,但都收效甚微。

  近年,政府又发布了《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有了第三方测温,热用户只要拿着专业计量机构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室内温度计量检测报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维权,要求供热单位把未达标的供热时间折算成热费退还给自己。

  然而,最被人们看好的第三方测温是“中看不中用”,仍没收效。至今,供热不达标成了一道“老”难题。

  测温成本高 退费成泡影

  第三方测温,确实为居民获取供热不达标证据提供了渠道,但高额的测温费用,让居民望而兴叹。

  据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有关专家介绍,几年前出台测温政策时,测试所负责提供测温服务,有很多用户申请测温,负责测温的人员忙不过来。如今,申请测温的人已经寥寥无几了。

  该专家说,测温收费原则是“谁申请谁付费,每次80元”,且只证明测温当天的数据有效。用户可凭测量结果与供热单位协商退费,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对此,人们算了一笔账,居民热费每平方米40.35元,183天的供热期,平均每天每平方米0.22元。按房屋使用面积80平方米计算,每天热费仅17.6元。如果居民申请测温,供热温度不达标,所获退的热费不足测温费的1/4。

  采访中,一些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还要用户承担测温费用的话,不合理。还有一些市民认为,测温报告只能证明检测当天当时的室温情况,而不能说明整个供暖期间的室温情况。这意味着,市民如果想要供热企业退热费,就需多次申请测温,这样做不但麻烦,费用也承担不起。因此,在遇到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后,不少市民考虑到测温成本高且程序复杂,最终放弃了维权。

  哈尔滨供热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居民在遇到室温不达标情况时,虽然有第三方测温等方法,但仍会面临维权难的尴尬。

  市场已开放 政府要监管

  如何保障供热的消费公平呢?

  黑龙江省法重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效同律师认为,既然供热已经市场化,热成为商品,那么政府就要为市场制定详细、完整的交易规则,成为市场的裁判员,担起监督市场公平交易的责任。

  对供热不达标问题,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

  李效同提出质疑,条例是否为供热企业减少供热时间提供了借口?在长达半年的供热期里,同一户的供热不达标允许发生几次?居民可以承受几个72小时?

  采访中,居民对供热公司故意或非故意减少供热时间这个问题很不满意。家住香滨路的陈先生说:“热费定价既然包括维修费,就表明热费中包括了维修的费用和工作损失。因此,不论是延迟供热还是提前停止供热,或者在维修期间停止供热,这些时间的热费都应该退还给我们用户。”

  一些用户纷纷提出,政府要尽快制定详细法规,不让供热公司有机可乘,损害用户利益。

  “减少供热时间,本身就是对用户的一种损害。在哈尔滨冬季,热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减少供热时间不但会损害居民的健康,还要增加因用电热器、添加衣物等造成的不必要开支。因此,对减少供热时间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居民。”李效同说。

  对于测温费用问题,专家认为,居民投诉后,如果测得室内温度达标,由居民承担费用,如果不达标,由供热方承担费用。而且,居民测温不能无限次,如果测得3次以上不达标,就应视为整个供热期供热不达标,供热公司要退还用户所缴的全部热费。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