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装饰 查看内容

工程经多次转包 雇工摔伤谁负责

2013-8-29 14:4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55| 评论: 0

摘要: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被告胡某、张某、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   2010 年10月份,由徐某等投资并负责筹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该 ...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被告胡某、张某、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

  2010 年10月份,由徐某等投资并负责筹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酒店筹建过程中,徐某邀请同乡好友张某负责酒店装饰工程,张某遂找来胡某并要求其找两人为其施工(工资由胡某发放)。筹建初期,该酒店因装璜需要,需拆除该酒店外墙广告牌、空调架等辅助设施。 2010年11月2日早晨,根据张某的安排,由胡某带领杨某等开始拆除空调架,当时,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张某仅提供绳索等工具,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绳索突然断裂从三楼摔到二楼空调外机上,又从空调外机摔下,造成双侧股骨骨折和双侧髌骨骨折。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治疗费用由胡某向张某借支一部分。目前胡某的内固定尚未取出。伤者杨某经鉴定为二处十级伤残,休息期为30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150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在某酒店筹建初期,此时,某酒店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与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工程实际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张某个人,张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胡某。 2010年11月2日早晨,在被告某酒店的要求下,被告张某叫胡某带领其找来的原告等人(工资由胡某发放)拆除某酒店的外墙广告牌、空调架等至原告受伤。被告某酒店与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合同”及以后补签的“工程施工协议”,被告胡某与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系事故发生后补签,对原告受伤时的责任主体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系被告胡某找来的,且由其支付工资。故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因为在施工时,工友吴某已提醒绳索已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原告仍然使用该绳索施工,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酒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个人,张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胡某,且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故被告张某、被告某酒店应与被告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某系被告某酒店的发起人,因某酒店现已依法成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某酒店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经核定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7841.93元,已付60000元,下欠117841.93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90%,即177841.93×90%=160057.73元,已付60000元,下欠100057.73元;被告张某与被告胡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胡某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10%,即17784.20元。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