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障房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河南省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对于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全省开建保障房210万套 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 根据《意见》,“十二五”期间,全省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40%。 商品房必须配建保障房 具体面积有规定 《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不得兴建办公用房 《意见》规定,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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