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建设工程须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摘要: 一个新竣工项目有哪些单位参与了建设将不再是笔糊涂账了。日前,浙江宁波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 ...
一个新竣工项目有哪些单位参与了建设将不再是笔糊涂账了。日前,浙江宁波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根据今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目的,就是使用户清晰地了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情况,令各方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设厅在这份《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中要求,标牌要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要求宽不小于800毫米,高不小于600毫米,其材质为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通知还要求,住宅工程要将标牌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处,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市政工程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工程明显部位。 通知特别指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也应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工程,必须按要求补充设置。 此外,2011年9月1日后(保障性安居工程2011年7月1日后),未竣工工程设计图纸中无责任标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等形式明确。对未设置建筑物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将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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