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进得去”怎么保证“退得出”
“对一些人来说,公租房只是一个过渡。达到一定条件了,应该退出来。这样的退出机制,应该怎么掌握?”昨天上午的专题审议现场,孙洪林代表连发数问:“该建立怎样的信息体系?是一年一审查、半年一审查、还是一季度一审查?如果保障对象不愿意退出来怎么办?要设定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尽管《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未详加表述,在这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专题审议会上,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却是众多代表谈论的焦点。 尽管上海的保障性住房大多正处于建设、筹措和入住阶段,暂未面临实际的“退出”问题,但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个问题无法绕开。“弄不好就进得去,退不出。”吴志明代表说,退出机制健全与否,是自己“比较担心的问题”。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回应时说,目前上海针对保障房退出机制方面的制度,是在现有的政府规章基础上,通过合同来表述与退出有关的内容,并交由专业机构代理执行。但他也坦陈,退出机制是“最最复杂”的问题,“这项工作如果做得不好,很有可能回头到原来福利分房的老路。” 保障房的退出之惑,来自大量人口导入后带来的不确定性。钱丽萍代表作了假设:“政府说我有优先回购权,可是导入的人一多,你有这个实力和资金去回购吗?如果没有,保障对象说我要卖掉,你怎么去限制他们转卖呢?这些在制度上一定要想清楚。” 而在徐益超代表看来,一旦退出机制运行不畅,不仅将难保公正,更可能影响保障房事业的整体发展:“政府投入的大量土地、资金会难以得到循环利用,对寸土寸金的上海来说,很可能难以为继。” 对此,不少代表提出解决之策。徐益超代表建议试点可变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房,对应当退出却不能及时退出的保障对象,可改变其购房时的产权比例,通过降低个人产权比重促其退出。而在事先购房合同中亦应约定,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住户的收入、资产等进行定期的申报、审查。 针对公共租赁房退出机制,陈继刚代表提出,应在其申请阶段由申请单位对入住人提供担保,并在合同公证、信用卡支付等过程中尝试相应挂钩,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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