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本消除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日前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应对地质灾害的四大体系 《决定》表明,“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加强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应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小。 行动 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决定》指出,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决定》指出,要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防范 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决定》指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决定》指出,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