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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0日内可申请复核

2013-8-27 22: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10| 评论: 0

摘要:   住建部网站今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 ...

  住建部网站今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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