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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企不明码标价等12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2013-8-27 22:4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5| 评论: 0

摘要:   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12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了解,细则是在广泛征求各地州、各相关部 ...

  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12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了解,细则是在广泛征求各地州、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将于今年6月18日起施行。

  细则中规定12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受行政处罚,包括: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已销售的房源,未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未经监制的商品房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未明确标示优惠、折扣、降价条件或其他附加价格条件;采用多种标价方式,其同一信息的标示内容不一致;没有标示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举报电话。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有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商品房销售原价;虚构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降价或提价)原因,虚构商品房销售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在销售商品房之前有价格承诺,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谎称本商品房经营者的商品房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商品房经营者,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其价格不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两种价格,以低价招徕消费者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进行宣传,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销售商品房所标示的优惠、折扣、降价等与实际不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房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折合金额等;销售商品房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标示或有意隐瞒实有房源。

  据了解,细则的实施对规范全区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不标价、乱标价、标价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醒目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起到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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