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出台
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一路高歌”,实施6年之久的广西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列配套政策(以下简称《旧政策》)已经严重“落伍”。近日,笔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新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已出台,笔者从参与该政策研究的相关专家处了解到,与《旧政策》相比,《意见》不仅将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了,而且补偿方式更为人性化。 亮点一: 房屋搬迁奖提高 由原来最高6000元提高至1万元 《意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 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解读:为了鼓励被拆迁户配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政策中,统一将奖励规定为房屋搬迁奖,并按照搬迁时间将奖励幅度在原来最高60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1万元,既提高了奖励标准,也体现了越早搬迁奖励越多的原则。 奖励采取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亮点二: 选择货币补偿可获更多奖励 在原来补偿的基础上可多获10%补偿款 《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拆迁人可在拆迁分户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 解读:对于拆迁户来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一定比例在安置小区置换房屋。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的拆迁都以鼓励货币补偿为主。新政策中,抛出了“真金白银”,制定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按照这项新的鼓励政策,假如被拆迁人周先生主动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周先生的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为30万元,那么他就能获得上浮10%的补偿,也就是说他拿到手的拆迁补偿款将会有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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