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促业主改弱势地位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并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规约首次对房屋装饰装修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售楼前 要公示业委会办公地点 临时规约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适用。尽管适用时效并不是很长,但该时段恰恰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纠纷的多发期。 《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今后,开发商在售房前就要制定好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规约》还要求写清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办公地点的面积和具体位置。 开发商 勿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分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开发商的纠纷常常见诸报端,有的是因为业主私搭乱建,有的是因为物业与开发商擅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此次临时规约则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同时,为了维护业主利益,临时规约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首次业主大会 由开发商埋单 临时规约要求,开发商应积极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业主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开发商应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