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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作品”定义重构

2013-8-27 20:5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2| 评论: 0

摘要:   模型作品是我国《着作权法》第 3 条第 7 项明文列出的一种法定作品类型。《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13 项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是: 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 ...
  “模型作品”是我国《着作权法》第 3 条第 7 项明文列出的一种法定作品类型。《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13 项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是: “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笔者认为: 对“模型作品”的这一定义是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中“model”一词的结果,该定义有自相矛盾之处,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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