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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2007-1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47|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12号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强化我市建筑工程用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加强对生产、经销单位的管理,避免不合格材料和构 ...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12号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强化我市建筑工程用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加强对生产、经销单位的管理,避免不合格材料和构配件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济建基字[2001]38号文件《关于取消济南市建设工程材料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 对建筑工程用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用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备案登记管理,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选用工程用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时,应选用已备案登记的材料和构配件。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得用于工程。
五. 已取得“建筑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及经销单位,可持该证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取得“建筑材料准用证”或该证已到期的生产及经销单位,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鉴定材料等技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六. 各生产或经销单位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经备案登记后,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产品进行抽检,首检不合格产品加倍抽样复验,经复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已用于工程的应按相关程序做出处理并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七. 单位工程的基础、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备案前,材料和构配件使用或供应单位应提供该材料和构配件的备案、使用资料,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予备案。
八. 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质量监督员在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及技术资料审核时应认真执行严格把关。
九. 实行备案登记的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是:
(一) 墙体材料;
(二) 预制混凝土构件;
(三) 预拌混凝土;
(四) 建筑门窗(含钢、铝、塑钢、防盗、无框玻璃等);
(五) 给水管(铝塑管等);
(六) 洁具、阀门等;
(七) 防水材料(卷材及涂料);
(八) 外加剂;
(九) 墙地砖。
十.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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