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3/01/08 【颁布单位】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鸡西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9月8日市政府12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核发和管理 第五条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管理机构和固定营业场所; 第七条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有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审查程序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既设计又施工的单位,应分别进行资质审定,在申报资质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期接受发证部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承包施工任务时,其业务范围以高等级的企业为准,并负技术和经济责任。参加联合企业的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按《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的规定接受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活动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消防器材和防火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活动不得改变室内墙体结构,确因实际需要要改变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架子工、起重机工等)必须持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安全监管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工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室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对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组织劳务输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